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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城区纪委关于印发《雨城区农村基层干部违反廉洁履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2-02 17:06:25 来源: 字体大小: 分享至:

各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姚桥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经区纪委主要领导同意,现将《雨城区农村基层干部违反廉洁履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雅安市雨城区纪委

    雅安市雨城区监察局

                            2015年2月27日

雨城区农村基层干部违反廉洁

履职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党组织规范化管理、明确村民委员会、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村干部)监督管理职责,规范村干部履职行权,促进农村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营造风清气正的农村发展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是指村干部违反廉洁履职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依照本办法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责任追究主体是乡镇(新区)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追究对象为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有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罢免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被责任追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两次被问责仍未整改的;

(二)干扰、阻碍问责工作的;

(三)对举报人、申诉人、投诉人进行诬陷或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七条  被责任追究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集体经济损失及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第二章 分   则

第八条  村干部在执行党的组织和工作纪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示谈话或者责令公开检讨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或者罢免处理:

(一)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无正当理由不执行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交办事项,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参与或组织、指使、纵容他人干扰重点项目建设,或索取不法好处的;

(三)在村级组织选举中,采取不正当手段拉票、贿选,利用家族或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民主选举的;

(四)违反组织原则和政治纪律,散布、传播各种不负责任的言论误导群众,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九条  村干部在履行村级事务议事决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示谈话或者责令公开检讨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或者罢免处理:

(一)村级重大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方式提议、商议、审议、决议、评议的;

(二)村级财产物资、服务采购违反规定程序,不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决议结果不公示,逃避监督的;

(三)兴建村集体工程项目违反议事规则,不按规定决议、公示、公开招标,或虚假招标的;

(四)其他违反议事决策规则的。

第十条  村干部在执行村级事务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示谈话或者责令公开检讨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或者罢免处理:

(一)在土地承包、计划生育、户籍迁转、宅基地、建房报批、低保、林地、出具证明等管理或服务工作中,态度生硬、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的,或者收受、索取财物的;

(二)在办理有关村务过程中,违反村级档案、票据、印鉴、合同、会议记录等管理制度的;

(三)违规操纵救助财物补助、拆迁安置补助、土地征用等款项分配,弄虚作假、优亲厚友的;

(四)临时用工、用人违反议事规则的,非村干部报酬补贴发放不符合规定、不合理的;

(五)违规聘用村级工作人员的;

(六)其他违反村级事务管理规定的。

第十一条 村干部在执行村级事务民主监督中,不按规定落实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或不及时公开上级要求公开的事项,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轻的,给予警示谈话或者责令公开检讨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或者罢免处理。

第十二条  村干部在执行村级财务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示谈话或者责令公开检讨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或者罢免处理:

(一)在村级财务开支过程中,不按审批程序审核的;

(二)违反规定公款私存或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

(三)已收集体收入不及时入账的;

(四)对上级检查,不提供有关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财务交接手续的;

(六)未设置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或记账混乱致使财务不清的;

(七)其它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十三条  村干部在社会秩序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示谈话或者责令公开检讨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或者罢免处理:

(一)组织、煽动、参与群众集体上访,或对应当预见并报告的群体性上访置之不理的;

(二)回避矛盾和问题,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久拖不决或处置不当,导致集体上访、越级闹访、非正常上访的;

(三)不及时处置或上报村内重大突发事件、刑事案件、邪教活动和安全事故等,或对本村村民违纪违法行为知情不报的;

(四)对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执行、督促检查不力,致使辖区内私搭乱建现象没有得到及时遏制和纠正的,或者违规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五)在征地拆迁中充当“钉子户”的,或者参与、怂恿阻碍征地拆迁的;

(六)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村干部拒绝、干扰上级部门对村级财务收支审计、村级工程项目专项审计及其他审计事项,情节较轻的,给予警示谈话或者责令公开检讨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或者罢免处理。

第十五条  村干部在协助上级部门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存在拒绝、抵触、放弃、推诿等情形;或者没有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规定时限履行职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示谈话或者责令公开检讨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或者罢免处理。

第十六条 村干部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享受固定报酬的村干部,由乡镇(新区)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根据具体情况扣发固定报酬:被责令公开检讨的,扣除全年固定报酬的5%;被通报批评的,扣除全年固定报酬的10%;被责令辞职、免职或者罢免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停发固定报酬。

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扣除全年固定报酬的20%;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扣除全年固定报酬的30%;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理,停发所有固定报酬。

第十七条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被处理人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辩。受理机关应在受理申辩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辩人。申辩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  对应当问责而不问责的,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所在乡镇(管委会)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乡镇、新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干部、领取固定工资(补助)的其他村级组织成员及村民小组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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