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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城区纪委关于印发《雅安市雨城区纪检监察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2-02 17:08:03 来源: 字体大小: 分享至:

各乡镇纪委、街道(新区)纪工委、区级各部门纪检组(纪委)、委局机关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意见》(川纪发〔2014〕14号),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实施意见》(雅市纪综〔2015〕9号)精神,结合雨城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和工作实际,经区纪委领导同意,现将《雅安市雨城区纪检监察干部管理办法(试行)》、《雅安市雨城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办法(试行)》、《雅安市雨城区纪检监察干部约谈暂行办法(试行)》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的认识

纪检监察干部是党员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纯洁党员干部队伍、维护党的肌体健康的重要使命。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既是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政治要求,也是当前反腐败斗争严竣形势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要求,更是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能打硬仗的纪检监察队伍的要求。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正人先正己,防止灯下黑,让纪检监察干部在监督别人的同时成为监督对象,将群众的信任化为自我警醒、自我鞭策的动力,加强自我约束、自我完善,以自身硬、自身净更加有力地推动反腐倡廉工作。    

二、从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纪律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十八届五次全会上指出“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并就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调了“五个必须”和“五个不允许”;省委王东明书记在省纪委十届四次全会上进一步指出“遵纪守法是一种规矩,要自觉在党纪国法的约束下履职行权,任何时候都要守住底线,心有所畏、言有所成、行有所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准确把握当前反腐倡廉斗争形势,深刻认识加强纪律建设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纪律意识,落实纪律建设责任,树立模范尊规守纪形象;要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五个必须”、“五个不允许”作为党性修养的基本考验和检验,将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作为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深入推进“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和加强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首要保障,贯穿干部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始终,十分明确地强调,十分坚定地执行。

三、认真落实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各项要求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高度重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任务,确保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1.《雅安市雨城区纪检监察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2.《雅安市雨城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办法(试行)》

3.《雅安市雨城区纪检监察干部约谈暂行办法(试行)》

         

 中共雅安市雨城区纪委

2015年2月2日

附件1

雨城区纪检监察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管理,建设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根据《党章》、《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及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意见》(川纪发﹝2014﹞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忠诚履职,秉公执法,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内法规,坚决维护党章,做党的忠诚卫士。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当群众的贴心人,大力践行纪检监察干部“六项承诺”,树立纪检监察干部“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三条  纪检监察干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坚定,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二)热爱纪检监察工作,坚持原则,严于律己;

(三)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乡镇纪委书记、街道纪工委书记、部门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的的提名、任免,由区纪委与区委组织部协商后,报区委决定或按相关规定进行选举。

第五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区)纪委、纪工委专职副书记的任免,须经区纪委同意。高配的专职纪委副书记提名、任免,参照乡镇纪委书记执行。专职纪检干部的调整,乡镇党委需事先书面征得区纪委同意后,再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  政治纪律

第六条  纪检监察干部要进一步强化政治纪律意识,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始终做到在政治上坚定清醒、在重大问题上旗帜鲜明、在关键时刻和重大事件中经得起考验。

第七条  纪检监察干部要严守政治纪律,不准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

第八条  纪检监察干部要坚决维护政治纪律的严肃性,决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决不允许公开发表同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决不允许对中央、省委、市委、区委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决不允许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决不允许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第四章  组织纪律

第九条  纪检监察干部要进一步强化党的意识和组织观念,自觉做到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自觉维护党组织的权威,坚决防止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

第十条  纪检监察干部要严守组织纪律,不准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等党内组织生活制度,严格执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决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甚至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都要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我行我素、目无组织、自由散漫。

第三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干部要忠于职守、不徇私情,惩恶扬善、主持正义,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珍视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的形象和声誉。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干部要实事求是、襟怀坦白、待人诚信,敢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讲实话、报实情、办实事、求实效,反对阿谀奉承、见风使舵、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干部要具备强烈的责任意识,不得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切实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坚决维护纪律的严肃性。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干部要依法办事、秉公执纪,反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权代法、徇私枉法,反对办人情案、关系案。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干部查处案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国法为准绳,重证据,重事实,敢于坚持正确的原则和意见,确保查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干部在执纪办案活动中,要自觉遵守有关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干部不得私自干预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正在查处的案件和其他工作,不准干预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准违反程序或越权办事。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干部不得探询其他纪检监察干部承办案件的查处情况和有关信息;不得私自会见涉嫌违纪人员及其亲友或透露有关案件情况;不得为涉嫌违纪人员及其亲友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干部;不准以任何形式为被审查对象说情。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办案纪律,不得对被调查人及有关人员采取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不得在办案中主观臆断,变相体罚、逼供、诱供,伤害被审查对象和涉案人员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复制、抄录、保存或传播、销毁秘密文件或资料;不得随意将涉密文件或资料带至公共场所或家中等不该带的地方;不得泄露机关工作秘密;不得违反案件保密制度,或者向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人员及其亲友传递案情,或向涉嫌违纪人员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不得擅自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的内容,私自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的情况和举报材料的内容;不得对了解和掌握的秘密事项,擅自向互联网站、报刊投稿或将其编入公开发行的书籍中。

第四章          廉政纪律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觉践行“六项承诺”,不断增强宗旨意识,进一步密切与群众的血肉联系;要严格执行作风建设各项制度规定,常态、长效、规范抓好作风建设,切实改进作风。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干部要模范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勤俭节约,艰苦奋斗,淡泊名利,不大手大脚、讲排场、比阔气,爱惜国家资财,坚决反对和抵制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干部要廉洁奉公,秉公办事,遵纪守法,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带头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要求,在认真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同时,切实管好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干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利用纪检监察机关的名义或自己职务和工作的影响,要求下级机关、工作联系单位或涉案单位和个人为自己、利益关系人及亲友牟利。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干部不得接受涉嫌违纪单位、个人及其亲属提供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和宴请,不得借机为本人、亲友办理私人事项,或借钱、借物、低价购买物品或报销各种费用,坚决反对吃拿卡要等以案谋私行为。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干部不得私自向下级单位、工作联系单位、被调查人及其亲友或涉嫌违纪的被调查单位索要或借用交通工具、通信设备、办公设备。

   第二十八条  纪检监察干部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暂扣和罚没的钱物或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第二十九条  纪检监察干部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准借机敛财,禁止公车参与婚嫁。

   第三十条  纪检监察干部参加“八小时外”各种业余活动,必须积极向上、文明健康,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拒腐蚀,保廉洁,洁身自好。

   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察干部不得参加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或者参加可能借纪检监察机关的影响营利的组织。

第三十二条  纪检监察干部要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及其亲友以及可能影响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人员接触和交往。

第三十三条  纪检监察干部不准参与黄、赌、毒活动和涉足色情、赌博场所。

   第三十四条  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向其家庭成员告知纪检监察干部行为守则和职业道德要求,并督促其家庭成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纪检监察干部个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友,不得接受下级机关或工作联系单位用公款安排或其它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游玩、度假或健身等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由区纪委监察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监督管理主要内容:

(一)遵守政治纪律情况。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的决定。

(二)履行职责情况。纪检监察干部必须严格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对监督权限内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三)廉洁自律情况。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带头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不得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四)工作和生活作风情况。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注重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改进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注重调查研究,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深入工作一线,解决现实问题,不弄虚作假。

第三十八条  监督管理主要措施:

(一)实行请示报告制度。纪检监察干部在工作中发现其他纪检监察干部违反规定影响执纪办案公正时,纪检监察干部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或请示;纪检监察干部在执纪工作中,发现新的情况急需处置,或对某一问题的处置有不同意见,应按规定逐级请示汇报。

(二)实行谈话提醒制度。区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每年至少与机关各室、各基层纪检组织负责人进行一次谈话,了解其内部监督和廉政勤政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机关各室负责人要定期与本室工作人员谈心,交流思想。发现干部在思想品德、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进行提醒谈话。

(三)实行查访回访制度。区纪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履行职责、遵守纪律、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进行查访和回访,查访和回访情况报分管领导审阅后,交区纪委干部室存档。

(四)实行信访每件必核制度。对涉及纪检监察干部的信访举报,区纪委监察局严格按规定程序核查,核查情况要及时向区纪委常委会报告。

第六章  学习培训

第三十九条  纪检监察干部要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认真钻研纪检监察信访、案件检查、审理、执法监察等综合业务知识,广泛涉猎现代经济、科技、文化、法律等相关知识,努力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条  纪检监察干部要积极参加有利于提高自身素质的各类培训和学历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四十一条  纪检监察干部在工作中要注重开展调查研究,定期向领导和上级机关提供决策依据,以保证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决策和工作部署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四十二条  区纪委每年对全区纪检监察干部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完善纪检监察干部学习档案,记载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履历、理论学习成绩、调研成果及实践锻炼培养等情况。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对纪检监察干部违反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以及离岗培训、调整岗位、调离本系统等处理措施;构成违纪的,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职责范围内纪检监察干部发生违纪违规,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对主要领导实行问责。

第四十五条  纪检监察干部按照相关规定领取纪检监察岗位津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或停发该干部的纪检监察岗位津贴:

(一)纪检监察干部不具体承担纪检监察工作任务的;

(二)对区纪委工作部署落实不力的;

(三)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违规行为和不正之风失察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的;

(四)年终考核不称职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纪检监察系统其他在编干部职工参照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办案人员是指参加处理信访和案件初核、调查人员,以及经批准介入案件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八条  上级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雨城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雨城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全区纪检监察机关建设,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管理,落实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促进纪检监察干部规范履职、依法执纪,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纪检监察干部指区纪委委员,区纪委监察局机关干部,区直部门纪检委员,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书记、专职副书记、委员;部门纪检组(纪委)组长(书记)及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村、社区纪检小组组长、委员。

第三条  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坚持依法依纪、从严要求、惩防结合、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 纪检监察干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整治“四风”突出问题、开展“止懒治庸”专项整治、加强作风建设的情况。

(二)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规范履职和加强廉洁自律的情况;

(三) 纪检监察干部行使信访举报处置权、案件检查权、案件定性量纪权、纠风监察和效能监察权的情况;

(四) 纪检监察干部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讲求职业道德,倡导家庭美德的情况。

第五条  工作制度

(一)健全分级述责述职述廉职制度。乡镇纪委书记、街道纪工委书记、区级部门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就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规范履职、廉洁自律等情况,每年向区纪委常委会、全委会进行书面或口头述责述职述廉;区纪委监察局机关干部按干部年终考核要求向区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作述职述廉报告;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区级部门纪检组(纪委)一般干部每年年终向所在乡镇镇纪委、街道纪工委、部门纪检组(纪委)报告工作、生活、思想作风、廉洁自律情况。

(二)建立作风巡查机制。按照作风建设需要和雨城区实际情况,分片区成立全区纪检监察干部作风专项巡查组,由区纪委监察局各班子成员分别担任组长,成员由委局各室抽调人员组成。作风巡查组不定期对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部门纪检组(纪委)领导班子和干部开展巡查,听取干部群众意见,及时发现问题,敢于揭露问题,督促纪检监察干部做好整改。

(三)建立明查暗访机制。全区纪检监察干部作风专项巡查组不定期对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部门纪检组(纪委)领导班子和干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整治“四风”突出问题、开展“止懒治庸”专项整治、加强作风建设、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加强廉洁自律情况开展明查暗访,对发现问题的,及时处理。

(四)建立评估研判制度。区纪委每年年底对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部门纪检组(纪委)领导班子开展工作、加强自身建设、加强作风建设和纪检监察干部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研判,形成研判报告,作为优化班子结构,实施干部轮岗交流的充分依据。

(五)建立约谈制度。区纪委书记、副书记定期或不定期对在群众来信来访、民主测评、日常工作巡查、明查暗访中有问题反映的纪检监察干部,及时进行约谈,教育干部引以为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并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

(六)加强特邀监察员工作。进一步加强特邀监察员工作,规范选任机制,从切实关心纪检监察工作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特邀监察员,负责收集、反映群众对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的意见、建议,向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反馈;进一步畅通特邀监察员进出渠道,对履职不到位、自身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等不适宜担任特邀监察员情况的,予以解聘。

(七)建立征求意见制度。定期召开座谈会,征求群众代表、老干部代表、组织、人事、信访、公安、检察、法院、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的意见、建议,及时了解掌握存在问题,认真研究解决。

(八)完善纪检监察工作公开制度。健全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闻发布制度,邀请新闻媒体参与纪检监察机关重要活动,将反腐倡廉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点工作以及重大案件查处等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责任追究

全区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违反中、省、市、区有关规定以及区纪委、监察局《雨城区纪检监察干部管理办法》规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内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调整岗位、停职检查、调离本系统;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村、社区纪检小组组长、成员的监督工作由各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根据本办法负责开展。

第八条  上级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雨城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3

雅安市雨城区纪检监察干部

约谈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意见》(川纪发﹝2014﹞14号)要求,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不断增强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执纪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提高拒腐防变和自我净化能力,参照《中共雅安市纪委关于约谈省纪委委员、市(州)纪委书记、省直部门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约谈,是指由区纪委书记、副书记、常委作为约谈人,代表区纪委与区纪委委员,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书记、副书记、委员;部门纪检组(纪委)组长(书记),区纪委监察局机关干部和新进或提拔的纪检监察干部(以下简称约谈对象)进行的约见谈话。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约谈分为:了解约谈、重点约谈、特别约谈、回访约谈四种类型。

(一)了解约谈

1、了解约谈对象及所在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的决议、决定、指示以及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特别是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

2、了解约谈对象及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执行情况,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3、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接受党内监督的情况。

4、了解约谈对象及所在单位解决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的情况。

5、研究分析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突出问题,结合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对其他需要互相沟通和共同研究的问题进行交流。

(二)重点约谈

(1)对贯彻区纪委全会精神、执行区纪委全会决议和决定、落实区纪委部署的专项工作中,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致使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不及时的。

(2)对区纪委或上级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安排部署,或者敷衍了事、流于形式的。

(3)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不重视,开展正风肃纪工作不到位,执行作风建设长效机制不坚决,以致所在单位“四风”突出问题和“慵懒散”问题未得到有效治理,屡次出现作风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4)对本单位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或者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或者对上级批示,信访调查案件查办不力的。

(三)特别约谈

(1)对提拔和新进的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践行“六项承诺”、严守党的纪律、加强作风建设、强化廉洁自律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增强其自律意识和抓好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责任意识。

(2)对有群众信访举报的纪检监察干部,经查基本属实但达不到纪律处分的,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提出整改建议和意见。

(3)对作风专断或者在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教育其加强自身修养,正确行使职权,改进工作作风,充分发扬民主,自觉接受监督。

(5)对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但未达到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及时给予廉政提醒和诫勉谈话,指出问题后果和危害,提出要求,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四)回访约谈

对约谈对象存在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约谈,督促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其纠正问题后的工作开展情况予以重点监督。

约谈区纪委委员时,还应约谈以下内容:

1.履行区纪委委员工作职责,在参加区纪委会议和研究工作、决定重大事项时,以提出建议、发表意见等形式发挥作用的情况。

2.结合岗位职责推动所在部门和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3.执行廉洁自律、作风建设制度等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四条  约谈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约谈程序:

(一)上级党委、纪委及其负责人提出约谈要求的;

(二)区纪委书记提出约谈要求的;

(三)区纪委副书记、常委认为需要进行约谈并提出约谈意见,报经区纪委书记同意的;

(四)区纪委相关机构认为需要进行约谈并提出约谈意见,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经区纪委书记批准的。

第六条  约谈程序:

(一)确定约谈人,并由约谈人根据约谈内容确定约谈类型,指定具体承办约谈事项的机构或人员。

(二)承办机构或承办人提前3个工作日将约谈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相关事项告知约谈对象;

(三)约谈对象就约谈内容进行说明,回答约谈人提出的问题。

(四)约谈人对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五)约谈对象落实整改要求,并向区纪委报告整改结果。

第七条  约谈要求:

1、约谈对象要对自己履行工作职责和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如实地向约谈领导说明情况,不得隐瞒、歪曲事实或者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问,更不得打击报复。要勇于进行自我批评,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虚心接受批评教育,提高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2、约谈人在约谈过程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正面教育、预防为主”的原则,在掌握和分析干部思想、工作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约谈要有的放矢,既要肯定约谈对象的成绩,又要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努力方向和改进意见。同时要体现对干部个人的关心和爱护。对涉及的内容需要保密的,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3、约谈结束后,确有轻微违纪违规问题的约谈对象,必须在10日内上报整改情况报告,区纪委将对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对在限期内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提出诫勉或者做出组织处理的建议。

4、实行挂帐管理,跟踪督办问责。建立约谈档案,并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对约谈对象或单位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实行挂帐管理,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直至整改到位。同时对约谈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归纳整理,综合分析,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改进和完善。

第八条  约谈联络协调等具体事宜由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牵头负责,办公室等相关委室协助办理。

第九条  上级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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